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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罚没财物管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镇财综〔20248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苏财综〔20245号)(附件1)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管理处置有关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履行罚没财物管理主体责任

各执法机关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罚没财物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包括建立台账制度、分类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清查盘存制度等业务规范,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二、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按照省财政厅《办法》规定,各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操作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其中罚没物品的拍卖保留价(底价)的确定参照省级确定方式。

三、罚没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级次、分成比例按《办法》规定办理。

罚没物品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包括质量鉴定费、商品检验检疫费、评估费、拍卖佣金和必要的清理、修复费用可在处置收入中扣除,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 。如财政已单独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罚没收入应当按《办法》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不得在本单位账户或第三方账户长期留存。

四、罚没物品处置审批、备案程序

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市级罚没物品处置建立如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1.为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对执法机关拟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分级制度。每宗(单批、单件)处置罚没物品预估变现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执法机关应当拟定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机关实际取得罚没物品的依据、罚没物品清单、处置方式、处置费用等内容(格式见附件2)。预估变现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执法机关按《办法》规定自行处置。

执法机关在罚没物品处置完成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置结果(包括按财政批复方案处置和自行处置)报财政部门备案(格式见附件3)。

2.发生 3 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执法机关应当先行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3.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4.各辖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省财政厅《江苏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方案格式

3.罚没物品处置结果备案格式

镇江市财政局

2024320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综[2024]0008号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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