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镇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镇财综〔2024〕15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局(财政国资局), 经发局(发改委、科发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9号)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了《2023年镇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3年镇江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二、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市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委做好我市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
四、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镇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镇财综〔2023〕12号)废止。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