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市(区)财政局: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的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镇江市财政局制定了《镇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镇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建立健全评审专家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提高政府采购质效,防范评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财政局对照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信用指标(详见附件1),考察评审专家在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情况,以信用评价分值反映评审专家在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综合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以评审专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信用评价分值反映综合信用等级,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评价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最低分值为0分(具体评价办法详见附件2)。
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值≥90分为A级;75分≤分值<90分为B级;60分≤分值<75分为C级;分值<60分为D级(信用等级释义详见附件3)。
第七条 信用评价评分采取日常评价、年度总评价两种方式。日常评价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和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价。年度总评价是指市财政局汇总日常评价信息后形成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在年度总评价后得出。
日常评价评分在本年度政府采购活动中计量,由市财政局出具《信用评价评分通知书》,统计计入评审专家年度总评价分值。年度总评价评分在上一个政府采购活动年度结束后,进入下一个年度3月份前,经市财政局审核计入评审专家年度总评价分值。
第八条 评审专家对日常评价、年度总评价评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信用评价评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评审专家自收到《信用评价评分通知书》后对相关事实无异议的,应按时制订整改措施,在通知明确的时限内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整改措施应注重实效,旨在及时改进不足,切实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第十条 经评价,评审专家行为不属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的,但属于本办法信用评价范围的,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等级自市财政局作出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经评价,评审专家行为属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的,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同评审专家承担法律责任期限相一致。没有法律责任期限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有效期内的,评审专家申请提前修复信用评价等级,应出具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并附书面整改材料,向市财政局申请信用修复。经市财政局审核验收,具备修复条件的可以修复信用评价等级。评审专家拟提请修复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等级有效期不得少于三个月,且提请修复前评审专家不得有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予修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等级向江苏省财政厅提出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建议。评审专家在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本年度内适当增加抽取使用频次。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由市财政局进行监管约谈并暂停三个月抽取使用。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由市财政局进行监管约谈并暂停六个月抽取使用。经信用修复的,暂停抽取截止时间与信用修复时间一致,信用修复后恢复正常抽取使用频次。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由市财政局报告省财政厅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信用评价评分扣分项,其行为出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市财政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市财政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信用指标表
2.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信用指标评分表
3.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信用等级划分表
附件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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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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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登记情况 |
考察评审专家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的信息完整性、真实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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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情况 |
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行为 |
考察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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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行为 |
考察评审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活动中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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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
失 信 |
考察评审专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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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处罚 |
考察评审专家被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刑事处罚情况。 |
附件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指标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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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值 或信用等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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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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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情况 |
在省级以上 政府采购评 审专家库登 记的信息完 整性、真实性 |
1.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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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信息等发生变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登录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办理变更的。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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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
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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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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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过程中 的履职行为 |
评审专家 在评审过 程中有无 违反政府 采购法律 法规情况 |
1.未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临时补抽专家情形除外)。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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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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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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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照规定的评审事项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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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接受或不服从采购项目组织人员正常的安排管理。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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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内容有重大歧义、重大缺陷,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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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审现场未履行核对评分、供应商报价等重要数据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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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故意拖延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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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响应)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未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未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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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超标准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或差旅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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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采购结果公示前,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的。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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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入评审区域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的全部通讯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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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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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过程中 的履职行为 |
评审专家 在评审过 程中有无 违反政府 采购法律 法规情况 |
1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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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按规定签署评审报告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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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评审过程中擅自与评审区域外人员沟通或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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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除规定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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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申请回避的。 |
扣30分 |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信用等级为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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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或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信用等级为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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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信用等级为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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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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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存在与采购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情形的。 |
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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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索取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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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采购 活动相关的 其他行为 |
评审专家在 参与政府采 购相关的活 动中有无违 反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情况 |
1.在参加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等论证或协助处理质疑(投诉)事项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行为过程中,意见不专业、不客观的。 |
扣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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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考核或测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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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不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 |
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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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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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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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 |
评审专家被 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情况 |
评审专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
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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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处罚 |
党纪、政务 处分情况 |
1.受到严重警告以下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以下的政务处分。 |
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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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 |
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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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 处罚情况 |
1.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
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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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到警告、通报批评以外行政处罚的。 |
D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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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到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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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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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情形 |
1.积极参与和配合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协会政策调研、课题研究等,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工作成果被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协会采纳的,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协会出具书面认定材料。 |
加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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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开展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提供关键线索并查证属实的。 |
加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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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政府采购协会开展的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竞赛或活动,获得表彰奖励或取得名次的。 |
加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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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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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释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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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等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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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等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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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等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 |
|
D等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大,将予以解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