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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政信息,是指财政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

 

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财政局机关公布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局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政府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八)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下列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政府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第十一条 财政局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财政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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