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监察局牵头,办公室、人教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处室(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处室(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扣10分;
2、处室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扣10分;
3、未按按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扣10分 ;
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5、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6、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7、对局机关及上级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0分;
8、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9、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0分;
10、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处室(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所有被考核处室(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处室(单位)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处室(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