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和市相关文件及《镇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载体为:
(一)镇江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zhenjiang.gov.cn);
(二)《镇江财会》杂志及其他简报;
(三)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由本局提供的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六)财政法规汇编;
(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
其中,财政局网站是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三条 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财政局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财政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财政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财政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财政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单位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
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处室(单位)审核批准。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财政信息,并按照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财政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九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