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办〔2012〕2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镇江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6日
镇江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6日印发
镇江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局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局(包括本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此工作的专职机构,办公室主任为此项工作的负责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镇江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邮箱。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本局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项目较多的申请,本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本局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本局需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本局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要求本局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有关公开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可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争取申请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经第三方同意后才能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本局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局将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情况记录存档。
本局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本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收到投诉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2年11月6日起施行。
附件:《镇江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文书》
附件: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
镇财信依(2013 )第 3号-登记
本单位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收到 申请人张继强
,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其他方式提出要求获 得 农民失地保障费是否财政局拨款
的申请。
特此登记。
镇江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9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意见书
镇财信依( )第 号-意见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其他方式提出要求获得 的申请。
拟办意见:
会审意见:
领导意见:
镇江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镇财信依( )第 号-公告
申请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
□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您(单位)通过 查阅、获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形式,具体为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建议您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镇江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镇财信依( )第 号-非信告
申请人:
您(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以 □电子邮件 □信函 □电报□传真□当面方式□其他形式提交的有关
的申请已经收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镇江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镇财信依( )第 号-不公告
申请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镇江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镇财信依( )第 号-部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形式,具体为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印章或专用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镇财信依( )第 号-延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现由于 的原因,本机关无法在 年 月 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印章或专用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
镇财信依( )第 号-补告
申请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提出的获取 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重新申请。
特此告知。
镇江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
镇财信依( )第 号-重告
申请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为重复申请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答复, ( 见《……告知书》( )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特此告知。
镇江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镇财信依( )第 号-意征函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镇江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机关名称) :
本人(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经研究,本人(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镇财信依( )第 号-第三方告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 号),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其他,
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印章或专用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的答复
镇财信依( )第 号-举答
(举报(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书收悉。本机关(机构)立即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
二、处理情况
。
镇江市财政局
年 月 日